2015年9月,正值哈密瓜成熟上市之际,顾某某雇佣李某某二人在伊吾县淖毛湖镇某信息部与朱某某、吴某某签订哈密瓜运输合同,合同约定承运目的地为安徽省阜阳市,并收取预付运费10000元。当车辆承载货物运输至河南省商丘市时,顾某某让李某某二人向货主谎称车辆在西安附近发生故障,随后三人将两车哈密瓜在商丘市、永城市卖出,顾某某获取赃款6万元。朱某某、吴某某二人通过信息部得知自己的哈密瓜被卖出的消息后,向伊吾县公安局报案。2015年9月24日,李某某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10月24日顾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鉴定部门对两车哈密瓜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两车哈密瓜价值分别为41788元、40424元。
2016年6月21日伊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顾某某、李某某三人犯合同诈骗罪,伊吾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李某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隐匿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9221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三人共谋实施诈骗,属共同犯罪,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某二人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被告人顾某某、李某某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顾某某、李某某三人分别判处不同刑罚。(通讯员 张海鹏)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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