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对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李某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某金属材料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及其项目经理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应当向某金属材料公司支付钢材款27.2万余元,该判决最终得以生效。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打电话给被执行人李某催促其履行义务,但李某一直称其在外地工作,无法返回。之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确认李某在某段时期有可能返回喀什市,执行法官对此案情况综合判断后,决定在2016年4月2日凌晨八时许赶到李某居住的小区蹲点守候。经前期调查了解,确定了李某的住房信息,在敲门后李某果然在其家中,执行法官在家中向李某送达了本案的相关执行法律文书材料,并将李某带回了法院。在该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查询、冻结了李某的多家银行存款账户,其所有账户余额仍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面对存款余额不足的情况,李某主动写下执行担保书,要求法院给其三个月的还款期限。但到了付款时间,无论法官如何做工作,李某都置之不理,一直称在外地工作,暂时没有钱支付。
对于这样的“老赖”,法院只好再次出动,在9月19日成功查找到被执行人李某并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通讯员 张鹏)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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