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二:拓展慈善格局
说到慈善的内涵,人们最直接的反应往往是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救灾救难。事实上,这是狭义上的“小慈善”概念。
正在审议的慈善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进行了更为广义的界定,将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及保护环境的公益活动都囊括在内。可以说,这一放眼“大慈善”格局的界定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亮点三:松绑公募网募
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公开募捐与互联网募捐,慈善法草案予以了一定程度的松绑。
慈善法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这一适当扩大公开募捐主体范围的举措,意味着少数慈善组织掌握公募权的局面将被打破。更多慈善组织将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公募资质,平等地参与竞争。捐赠者也将有更多元的选择,从而促使“良币驱逐劣币”效应显现。
通过互联网发布募捐信息这一公募方式,在慈善法草案获得了认可,草案规定,在自己网站发布募捐信息的权利,不再受级别影响,而是对有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放开。
亮点四:追责骗捐诈捐
近年来,不时被曝出的骗捐、诈捐事件,屡屡消费着社会大众的善意和信任。因为没有相关法规追责,许多骗捐者、诈捐者都能全身而退,这类事件也常不了了之。
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第五十九条规定:“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具体情形包括“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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