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新疆疏附县人民法院法院小额诉讼庭以判决形式审结了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以来第一例小额诉讼案件。
该案件系原告起诉标的为11700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对交通事故事实无争议,对损坏的摩托车和桌椅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坏的摩托车和桌椅经被告保险公司定损为3700元,原告阿某在拒绝修理摩托车和未能提交购买摩托车发票及修理费发票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冯某和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一辆新摩托车,两被告均不同意原告的诉求。承办法官通过审理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发生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后,财产损害事实的发生,不能证明损失的具体金额。在此情况下,对被告某保险公司核定摩托车和桌椅的财产损失金额应予认定。故判决被告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阿某摩托车和桌椅损失共计3700元,被告冯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阿某在领取判决书时才意识到自己举证不能的结果,并表示完全接受公平、公正的判决,尽快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款。
该案在向原、被告送达小额诉讼告知书时,原、被告均对适用此程序无异议。从立案到结案只用了15天时间,不仅符合快审快结的办案要求,也符合小额诉讼的审理要求。小额诉讼属于“一审终审”制,原、被告没有上诉权。承办法官秉着“案结事了,息诉宁人”的办案态度,最终让矛盾纠纷在立案第一阶段就得到化解,充分彰显了立案庭“一站服务,便民高效”的宗旨。(通讯员 李志君)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