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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减假暂背后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思考

时间:2016-02-29 11:16:51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毕玉宝 薛如怀
导读:对罪犯按法定条件、程序实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下称减假暂),既是刑罚变更执行制度的重要内容,又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其目的是为了引领、激励罪犯严格遵守监规监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主动悔罪自新、早日回归社会。但是,近年来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罪犯减假暂报请、裁定、决定(批准)背后实施犯罪的现象多发、频发。

  二、违法减假暂背后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从其自身看:一是“五‘观’”不端。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有什么样的思想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金钱观又是深层次、根源性的思想。少数司法工作人员之所以执法司法犯罪,最根本的是其错误的世界观、腐朽的人生观、失衡的价值观、畸形的权力观、变异的金钱观所致。二是尊法、敬法意识缺失。尊法、敬法既是司法工作人员内心法治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是工作中严格执法、规范司法的前提。只有尊法、敬法意识强,才能做到权依法使,法律红线不逾越、法律底线不触碰。反之亦然。三是“免疫力”差。有些罪犯为使自己违法减假暂,唆使亲友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把相关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公关”目标。不是每个司法工作人员都有那么强的政治定力,久而久之,“免疫力”差的就逐渐蜕化变质了。四是放松自律。自律是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纵观堕落为贪官赃官的司法工作人员,原因尽管见仁见智,放松自律可以说是其身陷囹圄的重要推手。

  (二)从其所在单位看:一是疏于教育。近年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特别是监狱系统违法减假暂背后职务犯罪窝案、串案频发,教训不可谓不深刻,缘何按下葫芦浮起瓢?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相关司法机关疏于对所属人员的各种正面教育,没有发挥好理想信念教育的“铸魂”、“补钙”作用和警示教育的警戒、震慑作用。二是疏于管控。单位平时对司法人员的执法、司法活动检查督导不到位,八小时之外失察,处理违纪违法行为更是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缺乏猛药去疴的决心和刮骨疗毒的勇气。三是疏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按规定和要求,党委(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负监督责任。剖析违法减假暂背后的这些职务犯罪案件,从中也反应出了发案单位在抓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是远远不够的。

  (三)从执法、司法环境看:一是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市场经济讲究等价交换,但少数司法工作人员竟把法律赋予的减假暂报请、裁定、决定(批准)权作为与罪犯及其亲友权钱交易的筹码。前几年,广东茂名监狱的个别狱警竟然在罪犯减刑、假释上公然明码标价。二是受奢靡享乐之风的毒害。当下,奢靡享乐之风虽然成了众矢之的,但前几年颇为盛行,并直接或间接地渗透到了政法系统,少数司法工作人员由羡慕、向往外化为行动,思想慢慢颓废,信念也随之动摇,进而权力寻租,在减假暂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三是受“熟人好办事”思想的影响。国人遇事爱找熟人、托关系,而在罪犯减假暂中能直接或间接“说上话”的多是公检法司的人。不论是罪犯亲友找,还是司法工作人员彼此间的不法请托,特别是接受罪犯亲友的“表示”、“意思”后,畸形人情的效用便作用于减假暂,长此以往,职务犯罪的问题也就发生了。

  (四)从法律因素看:一是权力互相制约不力。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罪犯被违法减假暂,不仅仅是监狱(看守所)报请起点错,法院裁定(决定)、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地市级以上公安)的批准也跟着错,更重要的原因是法律对减假暂中的相关权力制约设置不够严谨,才使得同一部门以及不同部门之间的个别司法人员能够恶意串通、彼此关照、互“利”共“赢”。二是对减假暂的监督规定不够完备。尽管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都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减假暂实施监督的权力,但笼统且缺少对报请、裁定、决定(批准)同步、全程监督的规定和硬性监督手段,导致人民检察院监督操作难、落实难、效果偏弱。三是对违法减假暂背后的职务犯罪处罚偏轻。少数司法工作人员收受罪犯亲友贿赂多是为了给不符合条件的罪犯违法办理减假暂,虽然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两个罪名,但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牵连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不数罪并罚。另外,依据刑法第401条之规定,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处罚明显偏轻,这也是导致个别司法工作人员恣意妄为,不尊法、不敬法、不畏法的又一重因。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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