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邢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将加大对交通流量较大路口、路段的警力部署,通过“教育+处罚”的方式,重点整治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规驾驶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三(四)轮电动车以及闯红灯、越线、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市交管支队的部署,将在全市52个点位实施常态化治理管控,对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规驾驶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三(四)轮电动车以及闯红灯、越线、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做到必查必罚。各县(市)交管部门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治理。
期间,全市交管部门将加强宣传引导,积极组织“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普及驾乘电动自行车、三(四)轮电动车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要求从业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按照规定速度行驶。
第二十五条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一)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
(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
(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
(六)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编审:张宏伟 魏建伟 责任编辑:赵鑫鑫 张波
电话:0311-83655110 互动微信17732011101
欢迎关注扫描二维码
 责任编辑:guanliyu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