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警察网讯:近日,衡水公安局桃城分局邓庄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未经允许进入了邓庄乡某村常某的家中。
经查,张氏姐弟二人以戈某欠钱为由,未经允许进入戈某父母家中,要求戈某母亲常某想办法通知戈某还钱,期间常某明确告知其姐弟二人应当去找戈某讨债,而不是赖在自己家里,并提出让其二人离开自己家中,但张氏姐弟不听劝阻,一意孤行,自上午开始直至下午16时被民警带离,严重影响到了常某的正常生活。
民警依法传唤张某姐弟二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询问,张氏姐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目前,违法行为人张氏姐弟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非法侵入住宅,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包括承租人、借用人)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主人要求退出而无故不退出的行为。
张氏姐弟的行为已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
自古就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还钱是义务但是讨债是权力,义务意味着履行,但是讨债是权力就应当注意方式方法。
本案中姐弟两去讨债的目的本身是合法的,但是其行为方式却是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幸而两人仅仅是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倘若时间再久一点后果在严重一点,那么就很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
此前暴力催收就是如此,在讨要债务时就直接在受害人家里吃喝拉撒直到对方还钱,可以说这种催收方式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所以本案中这对姐弟受到处罚也是理所应当。
编审:尹志强 责任编辑:苏杨 蔡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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