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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下班途中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与他车相撞,导致其受伤,叶城县某局认定其为工伤,而用人单位不服,一纸诉状诉至法院。那么,劳动者在下班途中驾驶无牌车辆发生事故而导致受伤的,到底能否认定为工伤? 李某,男,1955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李云曲村。2015年8月21日上午,李某来到庆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李某声称:2009年初其来到德州传茂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地点在庆云县经济开发区。李某起初做车间工人,后被调到门卫任保安,并且经统一培训由有权部门为李某发放了保安证。2014年10月份,李某被单位无故辞退,10月份工资1100也未支付。 2016年9月1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尚嵇派出所经过缜密调查潘某,成功办理1起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案。 近日,一位当事人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来到伽师县人民法院要求立案,经审查,原被告双方在土地承包合同当中明确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后的解决方式为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的所争土地在伽师县境内,被告住所地和居住地都不在喀什地区。就该案的管辖适用,立案庭的法官召开了庭室会议讨论。 50岁的言某因生计在7栋高层工程进行塔吊修理,在作业的过程中受伤,事故导致言某手指被压断,现言某因赔偿事宜与雇主闹上法庭。 2012年5月,杨女士在父母的资助下付首付,按揭贷款10年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2013年9月,杨女士与高某结婚,杨女士与高某均系再婚,杨女士带着一个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婚后三人一起生活,居住在杨女士婚前购买的房子里,杨、高两人共同偿还房子按揭贷款。结婚之初,两人感情尚好,家庭和睦。时间久了,因思想观念和处事方法的不同,导致两人常常为了生活琐事争吵,后来高某赚钱只供自己吃喝玩乐,不尽家庭义务,回到家还故意找茬与杨女士吵架,甚至动手打骂。 “感谢你们帮我调解纠纷,让我顺利拿到赔偿款。”8月8日,在山东省齐河县司法局晏北司法所人民调解办公室内,晏北街道开泰社区居民王某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从居民刘某手中接过5000元的赔偿款。 新交规对闯红灯提高了处罚分值,然而还是有人敢闯。民警将驾驶人叫停之后发现,此人还涉嫌醉驾。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艾某某2015年5月21日口头方式签订一份拖拉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型号为东风654拖拉机,整地机等附属设备57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被告艾某某先富7000元,剩余的50000元分两次付清,2015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欠条约定被告艾某某在2015年10月10日前付清20000元,剩余的30000元2015年12月10日之前还清, 没有按时还清按每天500元交违约金。欠条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款,遭到被告的拒绝。 近日,新疆叶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载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监护人麦某因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刘先生将所有的乐宜嘉店面转让给李某,李某于签订协议当日向刘先生支付了定金5000元,李某对剩余转让款49500元以各种理由推辞没有给付刘先生,现刘先生将李某诉至法院,刘先生的诉求获法院支持,李某支付刘先生转让款49500元和违约金148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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