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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禁毒条例

时间:2020-04-16 09:14:17  来源:河北警察网  作者:
导读:河北警察网讯:(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

河北警察网讯:(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以及禁毒工作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粉)、吗啡、大麻、可卡因、芬太尼类物质,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先,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作为法治建设、平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负总责,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二)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评估毒品问题现状和变化趋势;(三)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四)督促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禁毒工作任务;(五)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禁毒工作。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承担。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禁毒工作,并定期向本级禁毒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禁毒工作情况。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禁毒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禁毒工作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禁种铲毒等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加强禁毒宣传教育。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等禁毒社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捐助禁毒事业,并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制度,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宣传教育体系,将禁毒宣传教育与法治宣传教育、公民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毒品预防知识,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禁毒委员会应当建立禁毒宣传教育社会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对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禁毒委员会应当加强指导,推动学校社会家庭联动,重点针对青少年等群体,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或者确定固定的禁毒教育场所,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禁毒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学龄阶段的学生特点,利用校园广播、视频系统、网站、宣传栏等载体开展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毒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报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帮教,督促戒毒。对戒除毒瘾后返校的学生应当加强监督教育,防止其再次吸毒,并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常态化公益禁毒宣传,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和节目。图书馆、科技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提供禁毒宣传教育读物。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禁毒文化建设,加强对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中规定禁毒的内容。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

编审:任锡良  责任编辑:路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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