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让你们为我家的事而费心了,真是麻烦二位法官大老远的把钱送到我们家。”傅某的小儿子感激的说道。近日,哈密市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了一起子女拒不赡养九旬父亲的案件,及时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傅某因赡养费纠纷将子女诉至法院,考虑到原告现已88岁高龄,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平时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照顾,审理阶段次子和傅某均表示愿意继续共同生活。经判决长子、长女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400元至傅某终老止。
因长子、长女一直未给付相应的赡养费,于是傅某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傅某年龄较大,且体弱多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承办法官接收到此案后,多次联系两被执行人,但只联系上了傅某的大儿子,大女儿始终未能联系上。次日傅某的大儿子来到法院,承办人对他们进行了恳切的谈话,“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作为赡养义务人,除了在平时的生活上应给予照顾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赡养费用。”承办人从亲情、伦理、道德讲到法律义务。傅某的长子当场表态,今后他们定会主动履行赡养义务,不会再和老父亲对簿公堂。
“重资财、薄父母,不成人子。”一些子女成家立业后却忘记父母的养育之恩,忘记孝道之责。法官在执行涉及赡养纠纷的案件更多地体现着情与法的结合,背后蕴含着深深的人文关怀。该案件顺利执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哈密市人民法院 任璐)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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