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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小作坊怎么开 在哪开 能卖啥 统统得按规定来

时间:2016-12-14 16:04:53  来源:海南特区报  作者:黄婷
导读:近日,省政府公布的《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出,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于工商登记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备案。

   小作坊不是你想开就能开

  怎么开在哪开能卖啥统统得按规定来

  近日,省政府公布的《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出,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于工商登记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备案。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并在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容器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储存条件、生产地址、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并清晰显著标注“小作坊食品”字样,未按规定标识的最高罚款1万元。

  向食药监备案

  ●需要办啥手续?

  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于工商登记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小作坊的备案情况,并通报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和小作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2.开办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5.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生产工艺流程图、包装形式等加工技术规范;6.质量安全承诺书。

  ●不备案怎么罚?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不是想卖啥就卖啥

  禁止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2.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3.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6.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7.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罐头等高风险食品品种。

  8.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9.委托或者受委托、以分装方式生产经营的食品。

  10.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违反规定怎么罚?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不是在哪都能开

  ●公厕等周边25米内都不行

  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生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地面、墙面应当平整硬化,易于清洗消毒。

  2.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禽畜养殖场所、垃圾站、公共厕所、化工企业等污染源周边25米范围内不得开办小作坊。

  3.具有相应的防尘、防鼠、防蚊、防蝇、防虫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和设施,并能够妥善处理垃圾和废弃物。

  4.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生产工艺技术和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规定。

  5.生产经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6.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人员和管理制度。

  7.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本省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不符要求怎么罚?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包装得有这些字

  ●清晰标注“小作坊食品”字样

  小作坊应当在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储存条件、生产地址、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并清晰显著标注“小作坊食品”字样。对难以包装和标识的食品,应当在小作坊备案时予以说明。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保留供货凭证

  ●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小作坊应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其他相关凭证,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小作坊留存的证明文件、凭证或者相关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还有这些要注意

  ●未建立食品进货台账最高罚1万

  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食品进货台账、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的;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其他凭证的;小作坊从业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健康证明从业的。

  ●未按规定标识罚1000元-1万元

  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本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食品标识的。

  ●采购小作坊食品应索取出货单

  食品经营者采购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索取小作坊食品出货单,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未履规定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各市县建立小作坊诚信档案和经营异常名录

  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诚信档案和经营异常名录。小作坊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责任编辑:guanliyua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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