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办案机制
改革初期检察官的能力素质与独立承担案件存在差异。习惯了过去“层层审批”,具有“依赖性”,惧怕责任,怠于行使权力,不敢、不想做出决定,出于对承担司法责任的顾虑,“宁纵不枉”。作为员额内检察官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改革前长期困于大量行政事务性工作,常常被诟病为对“办案力量”的巨大浪费。在严格执行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检察官办案权限的前提下,我们探索建立和完善检察官联席咨询会议机制。本制度采用松散型管理办法,灵活、高效,以指导不决策为原则。检察官联席会旨在为检察官提供参考意见,组织3至5名检察官召开咨询会议,为有需要的检察官提供咨询意见。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检察官可提请部门负责人召开专家咨询会议有力保障检察官正确履职,同时减少检察官对案件的担忧。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的作用,可以有效减少检察委员会的召开。2015年10月以来批捕部、公诉部、职务犯罪侦查部共召开检察官联席会17次。批捕部检察官共办理审查批捕案件90件135人,检察官直接决定批准逮捕63件79人,报分管检察长决定不批准逮捕15人;公诉部检察官共办理审查起诉案件122件135人,检察官直接决定提起公诉105件124人,依权限报检察长审查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起诉10件11人,同期检委会召开次数较去年下降了40%,以公诉为例,平均办案周期缩短了6个工作日,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自侦案件移送认定犯罪事实和罪名被公诉起诉率为100%,公诉起诉,无一起犯罪事实被法院否决,大大提高了办案质量。探索建立检察长直接办案制度。襄城区院制定了《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的暂行规定》,一是明确了检察长、分管六个业务部的负责人承担具体办案职责,要求其每人、每年办理或领导、组织、指挥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二是规定检察长、副检察长在办案时应当亲力亲为,直接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制作法律文书并对案件直接做出处理决定;三是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办理案件的范围系在本地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上级交办案件等。目前,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23件。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检察官正确履职
(一)加强检察长统一领导司法办案工作。检察长、检委会随时监督、检查检察官的工作,对于检察官处理决定错误的,依法变更、撤销检察官的决定;六部的负责人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司法办案工作,监督、检查、协调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书记员的日常工作,通过案件评查、绩效考评、日常管理的等方式加强对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全面掌握本部门职权行使情况。
(二)建立检察官处理决定案件报备制度。加强对检察官案件决定的事后监督权,规定对于检察官办理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后三日内,将提请(移送)机关的法律文书及审查报告向分管检察长报备,分管检察长按规定进行审查,发现检察官决定错误的,依法启动纠正程序。目前,以批捕部为例,已向分管检察长同步报备材料案件63件79人,其中3件4人检察长改变了检察官的决定。
(三)各业务部门内,检察官负责组织、指挥办案组工作。办案组成员不服从检察官的工作安排,或者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检察官有权向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申请更换。办案组成员对于检察官在办案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检察长、院纪检组汇报。
(四)加强案件流程监督。襄城区院根据六个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能,制定了业务办案流程图,案件管理部门根据办案流程加强对检察官办案程序的监督,确保检察官依法规范办案,对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实行一案一评查,切实保障案件质量;目前,检察官办理的所有案件均已纳入案管监控范围,案件管理部已向检察官发出流程监控预警5人次。
(五)加强纪检监察监督。为了切实保障检察官公正、廉洁执法,增强检察官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检察长与每一位检察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确立了检察官对于办案组承担主体责任。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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