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合理的检察官考核和奖惩机制
为了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促进检察官发挥主体作用,正确履行职能,探索建立以绩效考核、司法档案,案件质量评查为体系的考核考评机制。
绩效考核是对检察官全年工作成效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综合考核制度。每年底,对每名检察官的办案质量、办案数量、办案效果、完成岗位目标任务情况、完成综合工作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社会评价等进行综合考核,实行分值考核机制,将年底考核作为检察官全年履行职务的评判及奖惩依据。
(一)建立检察官司法档案,对每个检察官建立司法档案,包括办案的基本情况,案件总体评查情况、办案规范化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司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由检察官自行填写,部门负责人审核,由院考核管理部门最后审定。对于检察官不如实填写司法档案的,部门负责人及考核管理部门应当补充或修改。司法档案实行一月一建。司法档案和案件质量评查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合理的检察官奖惩机制,对于检察官年终绩效考核为优秀的,按照年初规定目标和要求予以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建立警示制度,连续考核不合格或者检察官不能胜任岗位条件的,建立退出机制。
(三)通过正向激励和逆向惩罚措施,我们发现检察官的责任心大幅提高,通过对近期文书的抽查发现无一例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此外,令人欣慰的是我们收获了意外之喜,在检察官中悄然兴起了浓厚的学习氛围,检察官们以自己的意见能让他人接纳为荣,在个人正确理解适用法律的同时,积极的开展交流。(通讯员 邹进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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