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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个体户安某接了一单活,为魏先生经营的修理厂制作牌匾,广告牌完工后双方因牌匾制作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今年以来,沭阳县司法局积极打造半小时法律援助圈,帮助困难群众办理法律援助维权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职工维护自身权益,可在镇街就近咨询法律问题。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刘家司法所成功指导调处一起拖欠三年多的建房工程款纠纷。 被告哈某与卡某系夫妻。2013年4月11日,卡某向原告图某借款15000元,并于同日给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4月11日;还款期限届满,卡某未向原告偿还借款。2014年3月,卡某在家因病死亡。现原告以卡某死亡,其债务应由妻子清偿为由诉至伽师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黄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由邻里房檐流水引发的争吵。 “钱还了,心里踏实多了,以后可以堂堂正正的做人做事了。”被执行人刘某感慨地说。近日,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运用失信惩戒措施,成功“逼”得一名“潜水”多年的被执行人刘某主动现身,积极要求履行还款义务,一次性付清了16万元的执行款,执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2016年3月原告艾某在某滴灌材料销售店购买了10公里左右的滴灌管子价值为9.6万元,该材料某县塑料产品厂生产的,原告把滴灌材料安装通水以后管子被破裂造成损失,原告把事情告诉某滴灌材料销售店主却他不管不理,因苗子需要灌水期间所以原告为了把损失减到最低程度找人重新安装滴灌管子通水灌水花了10.2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滴灌材料销售店和生产方不合格的产品致使我的损失,为此诉至法院。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黄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由邻里房檐流水引发的争吵。 1997年,刘某和母亲在一个户口上,从三唐乡大王村承包了10亩土地。2000年刘某将户口迁到平原县,并在县城居住,其母亲仍在大王村居住。2005年大王村委会以刘某2000年从该村迁出为由,将刘某承包的10亩土地收回,纳入机动地管理,其中4亩土地发包给王某等四户,承包金为每年200元,当时也没有签正式合同,也没有说明具体承包期,余下的6亩土地被群众抢种。2012年王某等人又把4亩承包地返还给刘某本人经营,但2016年王某以村里把刘某的土地承包给他为由,又强行耕种了刘某承包地。 2012年10月,亚某某向伽师县玉米提瓦尔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协议。该房建筑面积为69.03平方米,房屋总价为171017元,2014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出卖人未如期交付房屋超过30天,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退还全部已付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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